吉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2021年1月第二届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吉林省友协”,英译名为JILIN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是吉林省全省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会以增进吉林省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对外友好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相互访问,举行纪念会、座谈会,参加双边会议,交换资料等,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
第五条 参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完成其委托的各项工作,并在其指导下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会议和论坛等活动,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经济、文化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人类进步事业。
第六条 开展对外民间交往,推动吉林省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经济、贸易、社会、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第七条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
第八条 协调和指导吉林省各级民间团体的对外交往工作;协调和指导吉林省及市(州)、区、县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工作;参与吉林省与外国地方政府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接待外国友好组织和友好人士代表团,以及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安排的来访团组。根据需要和要求,组派各类团组出国访问。
第十条 开展其它促进吉林省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选举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六)聘任理事。
第十三条 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全省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可决定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个别调整,但必须经下一次全省理事会追认;
(三)可决定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四)根据需要,可决定临时召集全省理事会议。
第十四条 省内各市(州)、区、县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对外友协。作为相应级别的人民团体,各市(州)、区、县对外友协在业务上受上一级对外友协的指导。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六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私营企业,以及各市(州)、区、县对外友协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各会员单位推举代表担任本会单位理事。人员因岗位调整自然更替后,应及时另行推举理事候选人,并报本会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本会可聘请国内及国外知名人士担任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自动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应该遵守本会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而承担一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外交往活动,并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服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地方政府资助;
(二)本会举办一些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四)其它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址设在长春市。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省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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