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吉林省外事办公室网站! 无障碍浏览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审问答

2017-11-02 10:47 来源 : 省财政厅
打印 | 字号 : [ ] | 分享
0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审问答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审问答

(第1期)





一、问: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表)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1表)中“调整预算数”应该如何填报?

答:按照预算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以预算调整情况是否已完成预算调整程序为依据填报调整预算数。其中:

1.收入支出的调整预算数:已经按照规定完成预算调整程序的,调整预算数=年初预算批复数+预算调增数-预算调减数;未按照规定完成预算调整程序的,调整预算数=年初预算批复数。

2.年初结转和结余调整预算数:填列已经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度决算年末结转和结余数(如涉及财政收回存量资金,中央部门应相应减去财政收回结转和结余数),即:年初结转和结余的调整预算数=上年度决算批复年末结转和结余数+经预算批复的结转和结余调增数-经预算批复的结转和结余调减数(含财政收回结转结余)。地方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填报。



二、问:报表封面中新增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何填报?

答: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列,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暂不填列。填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需同时将第9—17位数字填入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证,合并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调整为18位。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具体为: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三、问:部门所属单位填报部门标识代码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部门标识代码应当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2009)有关规定编制。部门所属各单位均统一填报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标识代码。如:农业部所属农业部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预算单位级次分别为2级和3级,部门标识代码均统一填报“326农业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门类、大类代码编制。部门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选择填报。如农业部所属农业部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分别填报“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四、问:政府住房基金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上年结转资金如何反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部门和单位上述五项基金的上年末结转和结余应通过期初数调整方式,统一调整填报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



五、问:资产负债简表(财决12表)中行政单位“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与资产、负债类相关科目有何对应关系?

答: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资产基金”反映行政单位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资产基金”科目下,分别设置“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待偿债净资产”反映行政单位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按照行政单位双分录核算方法和相关财务报表编制口径,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简表中的“资产基金”科目与“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等科目余额之和对应相等;“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与“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科目余额之和对应相等。



六、问:资产负债简表(财决12表)中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与资产类相关科目有何对应关系?

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非流动资产基金”反映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下分别设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按照事业单位双分录核算方法和相关财务报表编制口径(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除外),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简表中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与“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余额之和对应相等。



七、问:单位在部门决算报表软件审核过程中,如有保留的核实性审核公式提示信息,是否需要在软件中编写说明?

答:需要。根据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如有核实性审核公式提示,单位应根据会计账簿和有关台账进行核实,有错更正,无错保留并作说明。单位需通过决算软件“审核提示说明编辑”功能,对相关审核公式提示逐一说明原因。各地区、各部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决算时,应当加强对审核提示说明完整性规范性的检查,确保审核提示有据可查。



为便于各单位查阅部门决算有关编制口径,我们根据现行财务、会计等制度规定,对历年编审问答进行了重新整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2005—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审问答汇编

返回



附件:

2005—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审问答汇编



一、编报口径

(一)编制范围

1.问:企业集团是否填列部门决算报表?

答:企业集团中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应填列部门决算报表,并由集团汇总上报;企业集团中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不填列部门决算报表。

2.问:如单位收到非本级拨款后向拨款的财政部门报送经费差额表,那么这与财政部门不能编制经费差额表的要求如何衔接?

答:经费差额表由一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部门不再使用经费差额表。单位收到非本级财政拨款,如果拨款的财政部门已经将这类单位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则单位应使用经费差额表向其编报有关经费报表;如果拨款的财政部门未将这类单位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则单位不向其报送决算报表,财政部门不将其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3.问:与地方财政部门有经常性拨款关系的中央单位在地方部门决算中如何反映?

答:纳入地方部门预算的中央单位,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要求,以经费差额表形式向拨款部门报送收到的地方财政拨款收支余情况。未纳入地方部门预算的中央单位,不纳入地方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4.问: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和红十字会捐赠专户的资金是否编报部门决算?

答: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和红十字会捐赠专户的资金属于专项基金,单独设账核算,不并入监管单位的大账,因此,不应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二)基建资金

5.问:预算单位本年如使用以前年度非财政拨款资金结余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决算报表中怎样反映?

答:对单位使用行政事业类资金上年结余结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应将该部分上年结余调整至基本建设项目年初结余,并据实列支。

6.问:单位收到非本级发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在决算中如何反映?

答:单位收到非本级发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在向主管部门报送决算报表时,收入在“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其他收入”反映,支出按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在相关报表中反映,支出明细应按具体用途填列在“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2表)的“其他资本性支出”对应款下,不填列在“基本建设支出”类下。

7.问:通过国管局分配到各中央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在决算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列入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的各中央部门基本建设资金和办公与业务用房维修经费,由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统一编报项目决算。承办项目的有关中央部门,向拨出款项的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但在本部门的决算中不反映该部分资金收支。

8.问:如果单位基本建设财政拨款未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如何在部门决算中反映?

答:部门决算中基本建设资金填报口径明确为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资金。但单位如有基本建设预算财政拨款收支而未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部门决算中也应按基本建设资金填报相关报表。



(三)结余资金

9.问:主管部门本年度转拨上年未及拨付下属单位的经费,在决算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主管部门转拨上年未及拨付下属单位的经费,可通过调减主管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相应调增收款单位年初结转和结余的方式处理,并在填报说明中予以说明。

10.问:上年结转和结余数据如何核对?在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调整上年结转和结余数?

答:收支、资产负债等年初结转有关数据原则上应与上年年末结余数核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对此做出具体说明。

单位年初结转和结余原则上应与上年年末结转和结余一致。如有审计部门调整意见、财政部门收回、重新核定结余、主管部门拨付上年未及拨付所属单位款项、单位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的经费等情况,应将年初结转和结余调整的金额、原因、依据等,根据单位账务处理,填报“年初结转和结余调整情况表”,并在决算填报说明中详细说明。

单位资产负债简表年初数原则上应与上年年末数一致。如有审计部门调整意见等情况,应将年初数据调整的金额、原因等,根据单位账务处理,填报“资产负债表年初结余调整情况表”,并在决算填报说明中详细说明。

11.问:如果单位出现负结余,在部门决算中如何反映?

答:财政拨款收支报表(财决07、09表)中结转和结余应严格控制不能为负数。财决02表和财决12表中一般不应有负结余,如发生,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如用偿还性资金列支出等,单位应进行账务调整;如果是因为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则单位应在决算填报说明中对负结余形成原因进行详细说明,但是负结余原则不应增加,如有增加,应做更正或提供制度依据。

12.问:事业单位经营结余和经营亏损如何反映?

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经营结余年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编报决算时相应填入“结余分配”明细栏;经营亏损年末不予结转,在部门决算报表中以负数反映在“经营结余”栏下。事业单位经营亏损应当用以后年度经营利润弥补,不得用事业基金弥补。

13.问: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负结余问题如何反映?

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明确规定,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单位编报决算时,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年初存在负结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逐年消化,不再扩大负结余;如当年出现超支,单位应及时更正账务。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

14.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执行该制度的单位如何填报决算收支表?

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根据经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分析填报本套决算报表。

15.问: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在选择单位基本性质时如何反映?

答:单位基本性质应首先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和经费管理方式,在“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选择填列。如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基本性质不在上述范围内,则选择“其他单位”填列。



(五)其他事项

16.问:单位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入的“政府特殊津贴”,如何在决算中反映?

答:收到“政府特殊津贴”的单位在编报部门决算时,该项收入反映在“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其他收入”栏,支出反映在“支出决算表”(财决04表)“项目支出”栏,支出明细反映在“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2表)“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栏。

17.问:地方省市部分地区对事业单位已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基本养老金,在编报部门决算时这部分人员应如何反映?

答:本地区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统一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其支出和离退休人数均应在社会保险基金决算中反映,不在部门决算中反映。

同时,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的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离退休费但财政仍有经费补助的,财政补助经费数额和人数应统一在“2069903”(转制科研机构)科目中反映。



二、录入方式

18.问:编制经费差额表时能否填报“资产负债简表”?

答:经费差额表由一级预算单位代资金使用单位编制报表或单位向非本级财政部门编制报表时使用,原则上不能填报“资产负债简表”。如经费差额表存在年初、年末结余,可以填报资产负债简表,但不应有固定资产。

19.问:行政事业单位年中发生撤并,年末如何编报部门决算?

答: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处理。成建制划转和合并的单位,年末由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编报部门决算。

20.问:在部门决算审核中发现,一些单位编报了单户表,但未填报机构人员情况,对此应如何把握?

答:根据部门决算编制要求,单户表由独立核算单位录入本单位数据时使用,应完整反映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机构人员等信息。对于未填机构人员情况的单户表,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分别管理,执行两种会计制度,决算分别编报。对此,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金和财产都应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因此,各预算单位原则上应执行一种会计制度、编报一套单户报表,不能同时编报两套单户报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会计制度核算要求,加强对同级各部门财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求依据单位基本性质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编报一套决算报表。

(2)主管部门代编决算。对此,应由主管部门根据用款单位经费使用情况,编制经费差额表,而不应编报无机构人员的单户表,各部门在编审中需对此予以规范和纠正。

21.问:单位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调整表,如何使用?

答: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决算数据时,因上下级单位存在资金往来导致部门汇总的收入与支出、资产与负债等虚增时,应使用调整表对虚增部分进行剔除。

例1:某行政主管部门补助下级单位时,记“拨出经费”;下级单位收到补助时,记“其他收入”。上述上下级单位间资金往来未增加整个部门的实际收支规模,因此,在部门决算汇总时,为剔除上述虚增的收支数据,主管部门应编制调整表调减“拨出经费”,同时调减“其他收入”。

例2:某事业主管部门补助下级单位时,记“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下级单位收到补助时,记“上级补助收入”。上述上下级单位间资金往来未增加整个部门的实际收支规模,因此,在部门决算汇总时,为剔除上述虚增的收支数据,主管应编制调整表调减“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同时调减“上级补助收入”。

例3:某附属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上缴经费时,记“上缴上级支出”;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缴收入时,记“附属单位缴款”。上述上下级单位间资金往来未增加整个部门的实际收支规模,因此,在部门决算汇总时,为剔除上述虚增的收支数据,主管部门应编制调整表调减“上缴上级支出”,同时调减“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三、决算报表

(一)报表封面

22.问:封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如何规范填报?

答:请按以下规则填报:

(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报表选择“S91国家机构”填列,如XX省财政厅或农业厅,其本级报表封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列“S91国家机构”。

(2)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决算,或编制“经费差额表”或“调整表”时,按照主管部门所属行业分类填列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如XX省财政厅或农业厅,其汇总本部门决算的报表封面或者编制的“经费差额表”或“调整表”的报表封面,填列“S91国家机构”。

(3)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部门决算时,汇总封面填列“S91国家机构”。如XX省2013年度部门决算汇总,封面填列“S91国家机构”。

(4)参公事业单位按实际所属行业分类填列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如XX省残疾人联合会,填列“S94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类似政府采购中心、国库支付中心等履行行政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填列“S91国家机构”。

(5)政府部门所属的执法检查大队、普查中心等单位,填列“S91国家机构”;机关服务中心或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填列“L72商务服务业”。

(6)信息网络中心、数据管理中心或计算机中心等单位填列“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信息编辑室等单位填列“L72商务服务业”。

(7)科学研究所等科研单位填列“M73研究和实验发展”;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单位填列“P82教育”;记者站等单位填列“R85新闻和出版业”。

23.问:封面“部门标识代码”的各类“其他”项如何规范填列?

答:单位应严格按照实际隶属关系,对应填列封面“部门标识代码”;如单位确实难以明确隶属关系,需要选择填列“其他”选项,应按以下规则填报:如属于党委组成部门的单位,选择“299其他”;如属于政府组成部门的单位,选择“399其他”;如属于大型企业集团的单位,选择“599其他”;如属于行业协会的单位,选择“699其他”;如属于民主党派或社会团体的单位,选择“799其他”;以上情况均不适用的,选择“899其他”。

24.问: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时,汇总报表封面的“单位名称”如何规范填报?

答:全国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时,汇总报表封面的“单位名称”应统一填写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州、盟)XX县(市、区、旗)XX年度部门决算汇总,以后年度按此格式填报。

25.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报表封面“单位预算级次”如何填报?

答:根据编制说明,一级预算单位有下一级预算单位的,其本级代码填“2”;没有下一级预算单位的,代码填“1”。例如,A部门由部门本级、2个二级预算单位和1个三级预算单位组成,其单位预算级次填报如下:

A部门汇总(单位预算级次:1)



├─A本级(单位预算级次:2)



├─二级预算单位B1(单位预算级次:2)



└─二级预算单位B2汇总(单位预算级次:2)



├─B2本级(单位预算级次:3)



└─三级预算单位C(单位预算级次:3)



(二)资产负债简表

26.问:事业单位能否填报“其他净资产”?

答:事业单位中除军工、地勘、测绘及彩票管理单位外,填报资产负债简表时,一般不应填报“其他净资产”项,如填报,需认真核实后,进行数据更正或在决算填报说明中详细说明相关制度依据。

27.问:行政单位待处理财产损溢如何反映?

答:《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年终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因此,单位填报决算报表时,“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一般不反映余额。如单位年终结账前未处理完毕,填报部门决算时应据实反映,并在填报说明中予以说明。



(三)国有资产收益征缴情况表

28.问:院校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如何界定并填报决算?

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院校使用国有资产取得收益应按实际情况相应计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会计科目,决算报表中填报在对应栏目中。

29.问:本表与“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明细表”(财决附05表)有什么联系?如填列了表中的“单位留用”,是否需相应填列在财决附05表中的“未缴财政专户”栏?

答: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如按规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即缴入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的,两表数据应衔接一致;如尚未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两表无钩稽关系。

“单位留用”是填列经财政部门批准留归单位使用的资产收益。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中不反映这部分资金。



(四)基本数字表

30.问:单位如在项目经费中开支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但未开支基本工资的,是否需拆分统计人数?

答:对此情况不需要拆分统计人数。“基本数字表”(财决附03表)中统计的人数应是由单位开支基本工资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仅开支人员津(补)贴的,不统计人数。

31.问:乡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县级统一发放,如何在部门决算中反映?

答:按人员实际管理情况反映,即人员工资在哪一级列支,相应人数也在哪一级反映。

32.问:财政部门拨给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以下简称改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补助经费以及拨给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补助经费,如何填报部门决算?

答:根据部门预、决算编报口径衔接一致的原则,财政部门拨给预算单位的资金,由预算单位编报部门决算;拨给非预算单位的资金,不编报部门决算。因此,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处理:

(1)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单位拨付给所属改制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可由预算单位编制经费差额表(包括“基本数字表”和“机构人员情况表”),同时在填报说明中对该部分经费及人员予以说明。

(2)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改制单位的离退休经费以及拨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补助经费,不属于部门决算编报范围,不在部门决算中反映经费及人员情况。



(五)机构人员情况表

33.问:行政机关(含政法系统)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如何审核、填报?

答:1.全国行政机关(含政法系统)人员编制数均由中编办统一管理,编制人数应按中编办下达编制数审核。年末实有在职人数如超过编制人数,须附文件依据或有相关情况说明,同时将超编人数填报在机构人员情况表的“其他人员”中,不应填报为“在职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目前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办法。各地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年末实有在职人数如超过编制人数,应附增编文件依据,同时将超编人数填报在机构人员情况表的“其他人员”中,不应填报为“在职人员”。各地应加强参公管理人员填报的审核,除行政单位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一般不应填参公管理人员。

34.问:无编制但经费独立核算的临时机构,是否按独立核算机构编报单户报表?

答:编制管理部门未正式批复编制的临时机构,应并入其挂靠单位编报决算,不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编制单户报表。

35.问:如乡镇中心小学下有5家村办小学实行集中核算,填报部门决算时,独立编制机构是否填6,独立核算机构是否填1?

答:是。实行乡财县管、由乡镇中心小学集中核算的村办小学(不包括学校派出的教学点和教学班),可作为独立编制机构,但不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编报决算。

36.问:报表封面信息中单位基本性质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表中能否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答:单位应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类型填报人员情况。为避免参公人员误填和错填,单位基本性质不是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且报表类型不是叠加汇总表或乡镇汇总表时,机构人员情况表中若出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应进行核实或调整。

37.问: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数和年末实有在职人数如何填报?

答: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数和年末实有在职人数,在填报“机构人员情况表”时,应根据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实际编制情况,在事业在职人员的明细项中分别填列。

38.问:地方“乡财县管”模式下乡镇机构在部门决算中如何反映?(三、决算报表---(五)机构人员情况表)

答:“乡财县管”模式不改变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权,其预算管理级次仍为乡镇级,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预决算,因此,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编报部门决算时,封面“预算管理级次”选择“乡镇级”。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情况表

39.问:单位是否填报“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情况表”?

答:该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填报,一般单位不需要填报。

版权所有:吉林省外事办公室    备案号:吉ICP备05001602号-1 网站地图

地址:长春市新发路300号    邮编:130022     

办公电话:0431-8890558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春夏季)(法定工作日除外)

吉公网安备22010202000521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