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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8〕120号

2018-06-20 15:44 来源 : 吉林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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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8〕1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省有关单位: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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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民族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公开内容

严格按照《意见》明确的公开内容要求执行。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政府信息都要予以公开。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开内容要全面覆盖各领域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和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决策信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等服务信息;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署的落实情况、主要成效等执行、结果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逐项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

三、任务落实

(一)脱贫攻坚领域。包括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方面信息。一要及时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二要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三要注重利用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责任单位:省扶贫办负责综合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下同)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方面信息。要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要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州〕、县〔市〕政府)

(三)教育领域。包括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信息。一要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二要公开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三要公开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州〕、县〔市〕政府)

(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包括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方面信息。一要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二要公开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三要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四要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完善推广企业 “黑名单 ”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州〕、县〔市〕政府)

(五)环境保护领域。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方面信息。一要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二要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三要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州〕、县〔市〕政府)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一要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二要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州〕、县〔市〕政府)

(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包括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州〕、县〔市〕政府)

四、公开时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法定时限、要素予以及时答复。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各市(州)、县(市)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开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灵活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和方式,集中发布,精准推送,及时准确、灵活生动地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各市(州)、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开展有关工作,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解读,积极回应关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避免误解误读。

(三)细化指标,加大考核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持续加以推进;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县(市)政府也要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细化任务指标,明确公开主体、渠道、内容等考核事项,加大督促落实力度,适时组织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并通报结果。

(四)完善措施,强化监督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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