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置依据 |
备注 |
120 |
省外 事办 |
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和签发定居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13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
|
版权所有:吉林省外事办公室 备案号:吉ICP备05001602号-1 网站地图
地址:长春市新发路300号 邮编:130022
办公电话:0431-8890558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春夏季)(法定工作日除外)
吉公网安备22010202000521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