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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事办公室工作规则》

2018-07-11 11:39 来源 :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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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事办公室工作规则》

  吉林省外事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吉林省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机关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外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外办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央外办,外交部、中联部等国家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总体外交战略部署、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我省振兴发展良好外部条件,为开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发展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省外办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外事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要求、工作理念,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从严治政。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四条 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爱戴核心、维护核心、服从核心、捍卫核心,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第六条 完善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领导,认真落实中央外办,外交部、中联部等中央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办党组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第七条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第八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九条 全面增强本领。围绕振兴发展全局和全省对外开放大局,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组织纪律严、经得起风浪考验的外事干部队伍。

  第三章 领导职责

  第十条 省外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办的全面工作。其他办领导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省外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经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副主任(友协专职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主任处理分管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受主任委托,协助主任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十三条 主任公出、脱产学习或其他原因不在办机关期间,由主任指定补位的副主任主持工作。其他办领导公出、脱产学习或其他原因不在办机关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主任指定其他办领导代管。

  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省友协各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各处室、省友协各部、直属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贯彻落实省外办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确保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七条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省外事工作需要,适时提出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外事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议修改或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省外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省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提请省委或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特别是重要涉外、涉港澳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省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

  省外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由主管处室起草,根据需要,也可以由综合调研处起草或组织起草。综合调研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文稿审核和合法性审查,提出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并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在会上作说明。

  第十八条 省外办工作人员应当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条 涉及全省外事工作发展的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工作规划、工作部署、重要会议、专项资金分配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全体会议、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

  省外办上报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进行留痕管理,必要时组织法制、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审查评估论证,对事项涉及的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全省各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重要事项提交全体会议、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前,分管办领导要召集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认真进行讨论、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省友协各部、直属事业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处(室)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办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外办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秘书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省外办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按政务公开要求,对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外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预(决)算信息、招投标、政府采购、人事任免、机构职能、办事指南、应急管理等事项,除需要保密的以外,要按照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公布。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电视电话会议,主管处室应积极提供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外办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礼宾新闻处牵头负责,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明确专人及时向礼宾新闻处报送工作信息。

  第二十七条 省外办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处室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方面,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省外办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八条 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必须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发布涉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关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政务公开的副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科学制定全省外事工作发展规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省外办按照中央外办,外交部、中联部等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全省年度工作要点及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

  机关各处室、省友协各部、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要点、目标责任制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推进进度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完善督查落实制度。秘书处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协助办领导抓好落实的工作职责。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省外办召开机关总结表彰会议和市州外办主任座谈会,或视情召开全省外事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新年度工作任务。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外办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省外办全体机关干部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办领导召集和主持。主要内容是:

  1.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外办、外交部、中联部等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2. 总结部署省外办重要工作。

  3. 通报省外办重大事件、决议。

  4. 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适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主要议题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2.传达贯彻中央外办,中联部、外交部、国侨办、国港办、全国友协有关会议精神(副部级以上领导讲话)。

  3.传达贯彻省委常委会议精神。

  4.传达贯彻省政府全体会议精神。

  5.传达贯彻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

  6.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

  7.传达贯彻省级领导参加的省内大型会议精神。

  8.传达贯彻国家有关部门所属司局会议精神(视会议内容)。

  9.讨论决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会见重要外宾时提出需要推进落实的重要事项。

  10.讨论决定省外办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11.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议题。

  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材料,须经分管办领导、党组书记把关审签后,报机关党委(人事处)。

  第三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友协专职副会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办领导召集和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议题是:

  1. 讨论决定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

  2. 讨论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3. 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相关措施。

  4. 讨论决定上报省人大、省政府的法律规章草案,省外办出台的政策规定。

  5. 讨论决定以省外办名义审核审批事项。

  6. 讨论决定以省外办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的方案和领导讲话;以省外办名义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年度会议计划、临时性重要会议。

  7. 讨论决定机关各项制度和重要的行政事务;直属事业单位的重要事项。

  8.讨论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讨论决定以省外办名义表彰的全省先进集体和个人,冠以“全省”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以及外事系统荣誉称号、记功奖励、专项工作表彰和特定事件通报表彰的评定。

  9.讨论决定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须先经处(室)会议或直属单位班子会议研究通过,报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提交主任确定。

  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材料必须经分管办领导把关审签后,报秘书处。

  由于时间紧急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的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可以采取以阅代议的方式处理,即由过半数的办领导采用书面传阅的方式审定。重大议题的审议一般不采用以阅代议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全体会议、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整理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秘书处负责主任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整理会议纪要和记录。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办领导签发。机关党委(人事处)或秘书处应当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办领导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全体会议、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应立足全省外事工作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

  第三十九条 以省外办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由相关处室承办,秘书处协调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机关党委(人事处)或秘书处请假。

  第四十一条 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期,精减会议人员。

  第九章 公文办理

  第四十二条 以省外办名义制发、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办文程序,确保公文质量。

  第四十三条 各处室起草的公文,上行文由综合调研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经秘书处审核,分管办领导审阅后,由主任签发。平行文和下行文经秘书处审核后,由分管办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经分管办领导审阅把关后,报主任签发。原则上,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四十四条 文件签发人签发文件时,签批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现行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上级已普发的文件,不再转发。确需发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不得照搬照抄。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红头文件。可用函件、电报等形式的,不发正式文件。安排日常性、临时性的一般行政事务,原则上使用函件。

  第十章 纪律约束

  第四十七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第四十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外事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及时向办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传。

  办领导参加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主任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报告,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办领导,重要事项同时告知综合调研处和秘书处。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外出调研、考察,要在结束后半个月之内,将调研、考察报告报分管办领导,同时送综合调研处。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公出、休假或因其他原因离省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主任应提前3天由秘书处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其他办领导公出、休假或因其他原因离省,要提前3天向主任请示。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出、休假或因其他原因离省,要提前3天请示或报告,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同时要将外出往返时间、地点告知人事处备案。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其他负责人公出、休假或因其他原因离省,由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分管办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具体请销假制度遵照《省外办请销假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省外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轮值人员除特殊原因外均须参加值班。节假日和敏感时期,实行办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一章 作风建设

  第五十二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五十三条 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十四条 改进调查研究。办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要带头参与调研工作,对所承担的课题,要亲自主持制定调研方案,亲自组织调研活动,亲自组织撰写调研报告。

  要保证深入基层调研时间,原则上每年办领导不少于1个月时间,业务处室干部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综合处室干部不少于5-7个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公务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购置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具体财务报销制度遵照《吉林省外事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机关各处室及所有机关干部必须坚决执行省外办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外办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文章,要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发表未经省外办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办领导审阅同意。

  第十二章 公务差旅与接待

  第五十八条 各处室组织的学习培训、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须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

  第五十九条 省外办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六十条 办领导出差可乘坐飞机普通舱(经济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处级(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普通舱(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

  第六十一条 出差要严格按照省里规定的标准住宿、就餐。不得接受接待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和贵重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等。不得用公款到风景名胜区游览。

  办领导外出,一般不安排其他办领导迎送,由承办处室负责安排相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 公务接待要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国家部委副部级(含)以上领导来我省,由秘书处统一安排接待,主任和分管办领导参加。司局级(含)以下干部因公来我省,原则上由对口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接待,分管办领导参加。

  其他省份外事办领导来我省考察学习,由秘书处会同对口业务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接待。

  省直机关各部门副厅(含)级以上干部或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来办商谈工作,原则上由办领导出面接待,相关处室配合,秘书处负责安排。其他人员来办商谈汇报工作,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来办人员用餐、用车等相关事宜,严格按照《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8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省财政有关预算管理政策以及省外办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防范财政风险。

  第六十四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处室应根据省财政部门和国家部委的预算管理要求,定期、及时编制年度工作预算,经分管办领导审核后,由秘书处汇总,报办党组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各处室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等各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准确、详细地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应明确具体用途、项目明细、预算金额和绩效目标。原则上,大型活动须提前列入年度预算,避免临时追加申请。

  第六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按照办党组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预算,及时、主动与财政主管部门沟通,积极协调资金的落实,努力保障全办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十七条 硬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预算批复后,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未列入预算的事项不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管理层级,报请办领导审核,经办党组会审议后,报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十八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大力推进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九条 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秘书处负责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第七十条 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定期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整改存在的问题。坚决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七十一条 涉及预算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根据《省外办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外交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立足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战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本着“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科学、务实、合理地安排出访活动。

  第七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末,各处(室、部)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出访计划,报请分管办领导审定,送行政审批办汇总整理后,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照计划执行出访任务。

  第七十四条 因公出访要履行内请程序。报批手续前,因公出访人员要填写《吉林省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友好协会因公临时出国(境)内请流程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业务、出国(境)审批、财务办领导审定,正处实职以上领导干部同时报主任审批。

  第七十五条 要认真执行出访前公示制度。出访人员在出访任务得到批准后,要及时到人事处登记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表》,在办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人事处方可出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第七十六条 出访活动要提前做好准备,由办领导率团或参团出访团组,要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省政府审批,处级以下团组要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审批,保证团组按时出访。

  第七十七条 要认真执行出访总结报告制度。出访团组回国后要及时撰写出访报告,出访报告经团长签字后报办党组审阅,同时抄行政审批办备案。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和出访报告要在7日内和1个月内提交,出访报告除提交文字材料外,每个外事活动要至少提供2张照片。行政审批办要持续跟踪出访活动落实情况,确保出访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十八条 行政审批办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材料的受理审核报送工作。主任出访由分管出国(境)审批的办领导(以下称“分管办领导”)签发,其他办领导出访由分管办领导或主任签发,机关处级以下人员出访由分管办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主任亦可委托其他办领导签发。本人出访不能由本人签发。

  第七十九条 行政审批办负责年度省级领导出访的统筹报送工作。要根据中央外办、外交部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和办内各相关处室认真编制省级领导出访计划,经党组研究决定后,及时报请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送中央、国务院审批。

  第八十条 行政审批办要会同办内相关处室做好省级领导出访安排,认真审核把关上报中央、国务院的代拟文,及时跟踪掌握省级领导出访团组审批情况,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确保省级领导团组顺利出访。

  第八十一条 行政审批办要按照外交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时统计整理报送因公临时出国(境)数据及相关工作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理论依据。

  第十五章 办领导外事活动管理

  第八十二条 省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一般由分管办领导审签,省委书记、省长出席外事活动经分管办领导审阅后,报主任审签。

  省委书记、省长及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出席外事活动,原则上由主任陪同,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陪同的,由办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代替陪同出席相关活动。

  其他省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省外办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副主任(友协专职副会长)陪同。

  第十六章 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职责

  第八十三条 省外办网站是开展对外宣传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各处室应积极主动利用这一窗口开展对外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网站信息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对拟上网的信息进行事前政治性、政策性和保密性审查,严防网络泄密事件发生。

  第八十五条 省外办各处室撰写的上网信息,应以外事活动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信息为主,内容要准确、完整,发布要及时(原则上不超过2天)。上网信息由提供信息的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领导审批。重要敏感信息,视情报主任审批。

  第八十六条 由地方外办向省外办提供的上网信息,由礼宾新闻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领导审批。重要敏感信息,视情报主任审批。

  第十七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八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及时、稳妥做好涉外突发事(案)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十八条 涉外突发事(案)件由涉外管理处、非涉外突发事(案)件由秘书处牵头负责处置,有关处室配合。

  第八十九条 涉外突发事(案)件主管处室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条约、协定及有关规定,拟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按照其他牵头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工作分工,拟制相应分预案。

  第九十条 有关处室及人员获得突发事(案)件信息后,应立即向上级负责人(值班领导)报告,同时通报主管处室。主管处室接到通报后,立即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同时迅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事(案)件详细信息,形成初步处置意见,并在2小时内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及处置建议。如遇重大、敏感突发事(案)件,按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他主要办领导批示指示,向省政府或外交部报告,并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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