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失效)
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职责、办公地址、公开电话;本部门领导信息;本部门内设机构、服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办事指南(公开电话、办公地址、服务承诺、投诉方式、受理投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实施依据、办法、程序、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本部门承办和组织参与重大外事活动、人事信息(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本位招聘、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财务信息(本部门预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计划总结(本部门履职相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会议公开(公众代表、专家、利益相关方、媒体等列席)、政策性文件(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通知等主动公开信息)、工作动态(年度重点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领导调研等重要活动)、公示公告(社会公众知晓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咨询、回应关切、互动交流、政策法规文件、政策解读、制度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礼宾新闻处承担办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报送本办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我办各处室报送信息,内容要准确、完整,发布要及时,原则上不超过3天。报送信息由提供处室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领导审批。重要敏感信息,视情报主任审批,礼宾新闻处负责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
第六条 地方外办向我办提供的报送信息,由礼宾新闻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办领导审批。重要敏感信息,视情报办主任审批,礼宾新闻处负责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
第七条 网站互动栏目有关建议、投诉及需要处理、回复的事项,应由礼宾新闻处通知相关处室及时处理、回复。
第八条 我办外文网站信息由专人负责翻译,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发布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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