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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事办公室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2017-03-21 10:25 来源 : 礼宾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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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事办公室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努力实现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促进开放型经济全面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外事办公室、(省港澳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在履行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二、公开原则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公布的信息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全面如实公开。坚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三、职能部门

  省外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杨可心

  成 员:王洪瀛、李智、越国帅、云宪辉、朱伟、刘永利、何彦宏、陈阳、王春艳、陈旭凤、赵雁、姜玉萍

  负责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办礼宾新闻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省政府外事侨务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工作。完善和实施我办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我办对外新闻宣传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各处(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处负责我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秘书处负责门户网站及相关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四、公开内容

  (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事指南、联系方式、服务承诺、投诉方式、受理投诉的机构等;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外事侨务港澳友协方针政策; 

  (四)外事侨务港澳友协工作范围内各项可公开的统计信息; 

  (五)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 

  (六)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公开本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八)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通知等主动公开信息; 

  (九)公开年度重点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动态发布履职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监督的事项;实时公开领导调研等重要活动。 

  (十)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标准、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十二)突发涉外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侨资企业扶持发展情况;归侨侨眷困难补助发放情况;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

  1、相关处室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应在信息生成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2、政务信息应当在办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媒体、政务公开栏、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或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法要求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在线或当面口头等形式向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2、办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给予答复或提供相应的信息:属于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性依据; 不属于省外事办公室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3、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公开途径

  (一)省外事办公室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吉林省外事办公室政府网站(http://wb.jl.gov.cn)公开,还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新闻发布会;

   2、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3、公告栏、公开栏等;

  4、其它方式。

  (二)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1、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3、依法举行听证会;

  4、其它适当的方式。

  七、监督检查

  1、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2、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政务公开的考核评议工作;

   3、综合处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厅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控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八、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并造成一定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3、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4、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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