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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事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2017-03-21 10:23 来源 : 礼宾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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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事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

  第四条 各处(室)是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处(室)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及时提出是否公开、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办理涉及本处(室)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在本办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平台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对保密期限已满的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的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第五条  办机关各处(室)应当确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六条  各处(室)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办内其他单位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各处(室)必须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并将纳入日常工作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处(室)应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行行政权力办理与业务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十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事指南、联系方式、服务承诺、投诉方式、受理投诉的机构等;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外事侨务港澳友协方针政策;

  (四)外事侨务港澳友协工作范围内各项可公开的统计信息;

  (五)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

  (六)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公开本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八)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通知等主动公开信息;

  (九)公开年度重点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动态发布履职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监督的事项;实时公开领导调研等重要活动。

  (十)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标准、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十二)突发涉外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侨资企业扶持发展情况;归侨侨眷困难补助发放情况;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各处室的职能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程。

  (五)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十四条 凡需要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省政府政务工作平台以公告或网络等载体介时公开。各处室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运用政府网站、微博、报刊、新闻发布等形式公开。

  (三)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凡已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分管办领导担任,机关各处(室)为成员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礼宾新闻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处负责我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礼宾新闻处负责完善和实施我办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我办对外新闻宣传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做好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工作。秘书处负责门户网站及相关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办领导主抓,各处室组织实施,纪检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统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对本单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室之间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条 各处室领导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处室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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