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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事办公室关于报送2018年因公出国(境)计划的通知

2017-10-31 14:42 来源 : 领事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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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事办公室关于报送2018年因公出国(境)计划的通知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省委各部、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各委、厅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各市(州)党委、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政府,珲春市党委、政府,各市(州)外办:
为加强计划管理,统筹谋划全省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报送2018年全省因公出国(境)计划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计划编制工作,按照“突出重点、控制总量、保压结合、服务发展”和“因人定事、人事相符”原则,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对外交往与合作重点任务和国家对外交往需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控制总量的要求,科学统筹制定厅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2018年因公出国(境)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总量,尤其是党政人员数量和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不能超过2017年计划指标(具体指标径询省外办行政审批办)。
二、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计划、人选建议及经费预算(各地区由市(州)外办统筹汇总)先行报省外办审核,省外办审核通过后,各地区、各部门计划经市(州)党委或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和省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审议后正式书面报省外办,省外办审核汇总形成年度计划上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严格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执行审核审批,“双跨”团组必须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计划,不再审核审批计划外团组。省内无外事审批权单位原则上不组织“双跨”团组,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地方人员参团,仅限同一系统的单位部门人员参团。确需出访的计划外团组(包括双跨团组)要在本单位、本地区的年度计划指标内调剂,并说明调整原因。
四、因公出访必须有实质性任务,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制定出访计划时,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平均分配出访指标。
五、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出访任务须系本人分管,且符合年度或任期内出访次数的最高限量要求。外方邀请单位须是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的人员。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海外华侨华人邀请出访。
六、出访国家应避免集中于少数发达和热点国家。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除大型招商展会、文体交流和培训团组外,其余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境当日)1个国家(地区)不超过5天,2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3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七、根据有关规定,因公出国(境)经费必须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出国(境)经费预算。因公出访计划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八、各地区、各部门2018年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拟定后,按照提供的表格规范填写(电子表格请到省外办网站下载(办事指南-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相关表格)),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光盘)计划表格一并报省外办(收件人:景元媛 0431-82752832, 18243012899)。逾期未报送的,视为2018年无出访任务,不再审核审批临时提出的因公出国(境)申请。
九、有关地区和部门拟请省级领导率团出访,只提供拟请省领导姓名、出访主要任务、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国外邀请单位等信息,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省外办,以便制定我省2018年省级领导因公出访计划。
十、按照厅字〔2016〕17号文精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制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与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一并报省外办备案。

附件:1.2018年省级领导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表
     2.2018年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表


联系人:朱 伟0431-82752897
          杨 丽0431-82752895


吉林省外事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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