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情况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  
 
 
 
     

 

关于对全省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情况

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侨办,长白山管委会: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归侨的关怀,切实帮助城乡贫困归侨改善居住条件,解决生活困难,力争在一、两年内全部完成贫困归侨危房改造工程。省侨办决定今年第一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对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情况进行普查和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时间

至此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83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对象及内容

此次普查的主要对象是我省辖区内所有的不能自身解决住房困难的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户(不含华侨农场)。不包括尚未正式认定归侨身份(即未办理落籍手续)的贫困归侨危房户和对有经济能力自身解决住房困难的危房户及已经列入计划享受了各类住房改建补贴但仍未对危房进行改建的归国华侨贫困户。

普查和登记的内容:按照通知所附的《吉林省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改造申请表》和《吉林省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情况统计表》进行普查和登记。主要包括危房户主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时间、出生地点、政治面貌、侨居国家、在侨居国定居时间、归国时间、发放归国华侨证日期、发证机关、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称)、经济收入(年)、经济来源、全家年收入、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情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电话)建房时间、房屋所有权性质、住房面积、房屋结构、破损程度、是否已列入省泥草房改造或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等。

贫困归侨的认定应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界定,危房的认定应以建设部门规定的标准为依据。

三、普查方法

(一)此次普查工作原则上按行政管辖区划进行,由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侨办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以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为填报、统计、登记单位,并由各市、州进行综合汇总上报省侨办。省侨办由一位副主任领导此项普查和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侨政处负责,联系电话(传真)为0431-88905486

(二)《吉林省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改造申请表》的填写,主要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村、镇、街道证明,县(市)区侨务部门核实,市、州侨办审查确认,并逐级上报的方法进行。

《吉林省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情况统计表》由县(市)、区侨务部门和市、州侨办逐级上报。

(三)此次普查一律使用省侨办制作的《吉林省贫困归国华侨危房申请表》和《吉林省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情况统计表》,各级侨办可以登陆省政府网站省外办、侨办网页,下载表格进行填写或复印。各市、州上报的《申请表》和《统计表》除用文件报送外,(上报申请表时,必须附危房正面、内部及破损部照片)同时要报送软盘,以便统一汇总。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情况普查时间紧、范围广、要求高、任务重,各级侨办一定要加强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确定具体负责人员,必要时增加工作人员,保证按时、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此次普查登记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是彻底解决我省贫困归侨危房问题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依据。是侨务部门贯彻为侨服务宗旨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侨心所向,必须保证普查和登记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参与普查和登记工作的人员,一定要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普查工作要全面细致,登记工作要准确无误,坚决杜绝瞒报、误报、漏报、延报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发生。

(三)对普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政策性及需要研究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要随时向省侨办报告。

附:1、《吉林省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改造申请表》

2、《吉林省贫困归国华侨危房情况统计表》

                         

 

                  二ОО八年一月八日

 

 

 

        
(发布人:外办)
 
     
 
 
  发布时间:2008-01-09 15:00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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