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吉林省外事办公室网站! 无障碍浏览

头条新闻

世界艾滋病日,健康中国我行动

2019-11-27 08:55 来源 : 涉外处
打印 | 字号 : [ ] | 分享
0

世界艾滋病日,健康中国我行动

  2019年12月1日是第32个“世界艾滋病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世界艾滋病日”前后组织开展系列主题活动。今年我国宣传活动主题是“社区动员同防艾,健康中国我行动”(英文主题为“Communities make the difference”)。主题意在强调包括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的优势和作用,强调个人健康责任意识,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一起,共同防控艾滋病和推进“健康中国行动”,为遏制艾滋病流行和健康中国建设做出贡献。

  (一)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的医学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AIDS)。是一种危害大、死亡率高的严重传染病,尚不能治愈。艾滋病由艾滋病病毒引起,该病毒的医学全称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HIV)。

  艾滋病病毒侵入人体后会缓慢破坏人体的免疫系统,若不坚持规范治疗,发病后病情发展迅速,使人体发生多种难以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发病后的常见症状包括:皮肤、黏膜出现感染,出现单纯疱疹、带状疱疹、血疱、淤血斑、持续性发热、肺炎、肺结核、呼吸困难、持续性腹泻、便血、肝脾肿大、并发恶性肿瘤等。

  (二)艾滋病的传播方式

  艾滋病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于人体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和乳汁中,通过带病毒的体液交换传播。

  --艾滋病可以通过性接触在男女之间或男男之间传播。性伴侣越多,感染的危险越大。

  --共用注射器静脉注射毒品,是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高危险行为。

  --输入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使用被艾滋病病毒污染、且未经严格消毒的、可刺入人体的针具和医疗器械等都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可通过怀孕、分娩、哺乳把病毒传染给孩子。

  (三)艾滋病的预防

  1.学习掌握性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技能,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2.艾滋病目前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拒绝毒品、自尊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3.坚持每次正确使用安全套,可有效预防艾滋病的感染与传播。

  4.避免共用注射器、针头、过滤毒品的棉球或溶解毒品的容器,是预防艾滋病的有效方法之一。使用新型合成毒品/醉酒会增加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5.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可以降低由吸毒造成的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

  6.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应及时采取医学手段阻止艾滋病病毒传给婴儿。

  7.定期筛查和到正规医疗机构规范诊治性病可降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四)检测与治疗

  1.不能通过外表判断一个人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咨询、检测是及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的唯一判断方法。

  2.发生高危行为后(共用针具吸毒/无保护性行为等)应该主动进行艾滋病检测与咨询,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免费、保密的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

  4.艾滋病检测窗口期是2-6周,未检测到HIV抗体,则认为未感染艾滋病病毒。

  5.抗病毒治疗是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全省对所有有意愿且无禁忌症的感染者开展免费抗病毒治疗。

  6.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需要终身服用,未经医生允许随意停药容易使身体产生耐药性。

  (五)法律法规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消除艾滋病歧视:社会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不利于控制艾滋病传播。有感染风险的人群因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愿检测,不了解自身感染状况,会妨碍其采取预防及治疗措施,增加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因受到歧视不能积极面对生活,甚至产生报复和危害社会的念头。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应主动告知性伴或配偶,若继续同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则为故意传播。《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版权所有:吉林省外事办公室    备案号:吉ICP备05001602号-1 网站地图

地址:长春市新发路300号    邮编:130022     

办公电话:0431-8890558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春夏季)(法定工作日除外)

吉公网安备22010202000521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7